土地适宜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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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适宜性评价

土地适宜性评价的目的是调整和优化武川县土地利用结构,充分合理地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土地适宜性评价是一项预测性研究,通过对土地资源适宜性评价可以确定土地对某种用途是否适合及适宜程度,并预测改变用途后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应采取的对策。纵观各地土地利用中出现的问题,如土地的沙化盐渍化等,大多由于在改变用途前未进行土地评价及科学论证,因此,造成严重后果,有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土地退化。所有这些,提示我们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的重要意义。土地适宜性评价可使我们了解和掌握现有土地利用程度和合理利用状况,并提示如何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土地适宜性评价原则
    (1)针对性原则:是指土地评价要针对一定的土地用途或利用方式进行评价,本研究中的土地适宜性评价是评价研究区农林牧用地的适宜性。
    (2)综合性与主导性相结合原则:土地是地质、地貌、土壤、植被、水文等要素相互作用构成的自然综合体,各个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形成一个系统。土地的各个要素对土地质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确定土地评价单元时必须遵循土地自身规律,既要考虑系统自身的特点,又要重视系统中起主导作用的要素。

(3)持续利用原则:土地评价中所说土地对某种用途或利用方式的适宜性是指土地在长期持续利用条件下的适宜性,考虑适宜性时必须注意到土地的退化与环境的改变,如有些地区的陡坡垦殖,从当前的条件来看,可能有较好的收效,但随着垦殖发生土壤侵蚀,土层变薄,最后导致基岩裸露而完全失去利用价值。因此,从持续利用的角度衡量,陡坡垦殖是不合理的。
    (4)科学性与适用性相结合原则:选评价方法时,既要考虑科学依据,又要考虑评价的目的、条件、设备及资金等实际情况,使评价结果既符合客观规律又具有适用性。适用性是衡量评价成果的主要原则。

    (5)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相一致原则:土地适宜性评价中所開某块土地对某种用途的适宜性,是指不仅能够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必须有生态效益,对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